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或者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气运输车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鼓励工业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气运输车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鼓励工业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