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