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