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