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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