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倡导、鼓励、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