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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