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