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不赤膊裸背;
(二)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粗言秽语;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引导标识;
(四)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祭祀等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
(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尊重运动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有序进出场地,文明喝彩助威,服从现场管理;
(六)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馆内应当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时,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八)不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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