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安全、文明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不追逐竞驶,积水路段低速通行防止溅污他人;
(三)不从车窗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者路口外,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扶身并行,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车道和公交站点;
(六)行人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
(七)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
(八)乘坐机动车自觉使用安全带,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十)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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