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
(二)不占用公共设施,不在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三)不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不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不高空抛物;
(五)不侵占公共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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