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营造良好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合格食品以及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饰品、出版物,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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