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二)不携带除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束犬链(绳)牵引等安全措施;
(四)避免犬只噪音扰民;
(五)即时清除犬粪。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好所养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