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