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在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应当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