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设备、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二)公交站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七)健身器材、充电桩、卫生服务站等社区服务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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