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宣传栏,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批评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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