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法给予表彰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法给予表彰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