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对有关责任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指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指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