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的问题,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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