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使用音响设备器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