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超速行驶或者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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