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