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