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不乱倒污水,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七)不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不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挂置物品;
(十)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十一)不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十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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