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马颊河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马颊河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并设置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明确责任(认领)单位、排污类别、监管部门和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无责任(认领)单位的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封堵。
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需要在马颊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市、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马颊河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并设置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明确责任(认领)单位、排污类别、监管部门和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无责任(认领)单位的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封堵。
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需要在马颊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