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二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二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马颊河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马颊河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马颊河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