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21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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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马颊河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护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第二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马颊河保护范围,包括马颊河干流、支流以及流经的濮阳县、清丰... 第三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马颊河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马颊河环境保护和社会... 第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马颊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规划和配套实施方... 第五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马颊河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有关县(区)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 第六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马颊河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 第七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马颊河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辖区域内的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联合执法... 第八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马颊河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第九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马颊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确定保护补偿范围,落实保护补偿资金,完善补偿保障措施;促进生态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马颊河保护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马颊河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林业、... 第十二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编制马颊河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濮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第十三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马颊河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二)马颊河保护重... 第十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形成与供水量... 第十五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 第十六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马颊河保护规划,加强湿地建设,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 第十七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 第十八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应当合理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保证垃圾及时清运。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十九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河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的马颊河水功能区保护目标,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条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马颊河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 第二十一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危... 第二十二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二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马...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马颊河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马颊河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境保... 第二十五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五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 第二十六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六条 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第二十七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马颊河环境受到破坏。... 第二十八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八条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九条 市、有关县(区)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发展的支持和指导,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施... 第三十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条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实施综合调水,实时调用生态用水,保持必要生态基流,维持水体自净能力,促进水质改善。 市、有... 第三十一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一条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的保洁实行责任区制度,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二条 马颊河沿岸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人都有保护马颊河环境整洁的义务。 马颊河保护重...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三条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禁止擅自从事占用、围垦、取土、取水、砍伐林木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四条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市政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五条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的水域,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进行捕捞,禁止擅自引进外... 第三十六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马颊河保护应急预案。发生破坏环境突发事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对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层级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严厉查处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国... 第四十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马颊河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 第四十一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发生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破坏马颊河环... 第四十二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第四十五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 第四十六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公开,... 第四十七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 第四十八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马颊河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 第四十九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第五十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 第五十一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二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设定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依托马颊河建设的河、湖、湿地、公园、水库、塘坝等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