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八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八条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发展符合畜禽养殖规划的生态养殖。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场;已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补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补偿;在拆除或者关闭之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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