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条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实施综合调水,实时调用生态用水,保持必要生态基流,维持水体自净能力,促进水质改善。市、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马颊河河道实行定期清淤疏浚,保证河道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