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二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二条 马颊河沿岸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人都有保护马颊河环境整洁的义务。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禁止倾倒、抛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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