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四条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市政设施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