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六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马颊河保护应急预案。发生破坏环境突发事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
可能发生破坏马颊河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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