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