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对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层级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