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马颊河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公开马颊河保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水质监测、突发环境事件、排污口设置、环境卫生检查情况等信息。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可以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马颊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马颊河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公开马颊河保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水质监测、突发环境事件、排污口设置、环境卫生检查情况等信息。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可以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马颊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马颊河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