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发生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破坏马颊河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通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通报或者移送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参与或者提供协助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处理或者提供协助。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办理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参与或者提供协助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处理或者提供协助。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办理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