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破坏马颊河环境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