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