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公开,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