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马颊河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整治和补偿;拒不修复、整治的,由有关机关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