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水产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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