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