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三条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禁止擅自从事占用、围垦、取土、取水、砍伐林木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