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一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三十一条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的保洁实行责任区制度,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负责日常保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专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