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九条 市、有关县(区)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发展的支持和指导,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农药。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