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七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马颊河环境受到破坏。
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从事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马颊河保护规划要求,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从事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马颊河保护规划要求,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