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七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马颊河环境受到破坏。
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从事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马颊河保护规划要求,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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