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形成与供水量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能力。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水质。
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应当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应当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