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