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马颊河保护规划,加强湿地建设,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提高马颊河水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