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并建设河道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划定林地综合管理责任区,加强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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